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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http://www.51bdl.com 来源:宝德龙人才网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官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
标志代码    产品类型          产品代号
              
        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第八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
    第九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第十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
    第十一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
的,撤销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四章     
   
    第十八条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注:1991年5月24日农业部原颁《“绿色食品”标志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
湖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武汉市武璐路519号     430070 
李秋洪  电话:027-87863073 87889909     传真:027-87874121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概述
 
绿色食品是按特定生产方式生产并经权威机构认定使用专门标志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绿色食品标志是在经权威机构认证的绿色食品上使用、以区分此类产品与普通食品的特定标志。该标志已作为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受法律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即依据绿色食品标志证明商标特定的法律属性,通过该标志商标的使用许可,衡量企业的生产过程及其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特定的绿色食品标准,并监督符合标准的企业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过程。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有两大特点,一是依据标准认定,二是依据法律管理。所谓依据标准认定即把可能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生产全过程(从土地到餐桌)逐环节地制定出严格的量化标准,并按国际通行的质量认证程序检查其是否达标,确保认定本身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所谓依法管理,即依据国家《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切实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打击市场假冒伪劣现象,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标志注册商标
为了与一般的普通食品相区别,绿色食品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菇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踞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从而使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这样既有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又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绿色食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以下四种形式:
见图片1-4
 
 
 
二、绿色食品标志申请程序
 
 
1、如何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企业如需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报:
1、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2、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如考察合格,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3、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企业和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合格者,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终审。
6、终审合格的申请企业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7、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8、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2、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所需上报的材料
申报申色食品标志应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3、《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4、《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
5、 省委托管理机构考察报告及《企业情况调查表》
6、 产品的执行标准
7、 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9、企业 质量管理手册
10、 加工产品的现用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
11、 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票复印件)
12、其它
三、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随着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申请人的范围有所扩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做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
5、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它利益关系的;
(2)、能够引致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
(4)、政府和行政机构
 
四、哪些产品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如第29类的肉、家禽、水产品、奶及奶制品、食用油脂等,第30类的食盐、酱油、醋、米、面粉及其它谷物类制品、豆制品、调味用香料等,第31类的新鲜蔬菜、水果、干果、种籽、活生物等,第32类的啤酒、矿泉水、水果饮料及果汁、固体饮料等,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新近开发的一些新产品,只要经卫生部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卫生部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也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暂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
五、如何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是申报材料中的两个核心文件,其具体内容见绿色食品标志申报文档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的填写
“申请单位全称”要与申报单位公章上的全称一致。
“ 产品名称”一栏,必须填写申报产品的商品名,系列产品不可作为一个产品申报,如不能以“茶叶”、“水果”等集合名称申报。产品名称须采用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名称必须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特性、性质、特征。一栏内不可多个产品混填,如一栏内不允许填写“小麦、大米”。
“产品特点简介”主要填写产品的营养特征、无污染特征及区别同类普通产品的不同点。
“原料生产环境简介”主要填写初级产品或加工产品原料生长环境土壤、大气及水等环境因子的污染情况及气候特征,产地历史上使用垃圾及农药、肥料的情况,产地周围工业污染情况及产地的生物多样性等。
2、《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的填写
(1)、“表一 生产企业概况”的填写
“原料供应单位情况”项主要填写申报企业与生产基地、加工企业与原料生产基地或供应单位间的关系。常见的形式有:申报企业本身就是生产单位,如农场、果园等,属于此种情况的在“原料供应形式”一栏中填写“自给”;申报企业属技术推广或经营单位,但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如某某乡技术推广站、某某县果品公司,属此种情况的在“原料供应形式”一栏填写“协议供应形式”,并附报协议复印件;申报企业购买绿色食品原料,属此种情况的在“原料供应形式”一栏填写“合同供应形式”,并附报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
(2)、对填写“表二 农药与肥料使用情况”的几点要求
a、必须由种植单位或当地技术推广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填写、签字,并加盖种植单位或技术推广单位公章。
b、“主要病虫害”一栏填写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当年发生的病、虫、草害。
c、“农药、肥料使用情况”栏填写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生产中当年农药、肥料的使用情况。
d、每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如有笔误,实行杠改,并加盖红章),否则,一律视为不合格材料。如生产中不使用农药、肥料,在“农药、肥料使用情况”栏应填写未使用的理由,如使用的农药系非常规农药,需附报产品标签说明书。
e、对大田作物,农药“每次用量”单位用g(mg)/亩或l(ml)/亩,不得用稀释倍数;对果树、茶叶类,可以用稀释倍数表示,如4000倍。
f、一张表只允许填写一种产品或产品原料的农药、肥料使用情况,不得多个产品或产品原料混填。
(3)对填写“表三 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情况表”的要求
a、必须由饲养(养殖)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填写、签字,并加盖饲养(养殖)单位公章。
b、“饲养(养殖)规模”要求填写多少只、尾、条等个体单位。
c、“饲料构成情况”栏“饲料成分”要求将饲料的全部成分具体列出,不得用“其它”等含糊字样。如生长期各阶段的饲料成分有所区别的,应分别填写。“比例”应填写百分数,不得填写具体的量化数。“来源”应详细填写,不可填写“来自基地”或“来自外地”或“外购”等不明确的术语。
d、每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如有笔误,实行杠改,并加盖红章),否则,一律视为不合格材料。不使用药剂,应说明理由,如使用非常规药剂,需附报产品标签生命书。
e、“药剂使用情况”栏“使用量”应填写平均每只(条、尾)所使用的药剂量(支、ml)。如饲养(养殖)中不使用药剂,应说明理由,如使用非常规药剂,需附报产品标签生命书。
f、一张表只允许填写一种产品或产品原料的农药、肥料使用情况,不得多个产品或产品原料混填。
(4)“表四 加工产品生产情况”的填写
a、表四必须由加工企业具体技术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加工企业单位公章。
b、“产品名称”应与申请书上一致,采用产品的商品名。
c、企业执行标准包括国标、行标、地方标准、企标。如执行行标、地方标准、企标,需附报标准复印件。
d、“原料基本情况”栏“名称”项应将产品原料填写全部,如“苹果汁饮料”应填写苹果汁、白砂糖、水等成分。按用量大小,由大到小填。“比例”填百分数。“年用量”注意是填写全年的用量。“来源”不可填写“外购”等不具体类的术语。
e、“添加剂使用情况”栏“名称”项必须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添加剂名称,不可缩写(如CMC)、填写“俗称”等,也不可填写“甜味剂”、“色素”、“增稠剂”、“香精”等集合名称。“用途”必须填写,如漂白、防腐、乳化、增稠等。“用量”必须用千分数(或g/kg),不可用全年的量,如“公斤”、“吨”之类的术语。非常规所用的添加剂,需附报产品标签说明书复印件或原件。
f、“加工工艺基本情况”栏将加工中的重点工序用简要文字表述出来。
g、“主要设备名称、型号及制造单位”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生产能力及设备质量。每台设备上都有铭牌,按铭牌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即可。
六 如何编制绿色食品种植规程和绿色食品产品的加工规程
1、种植规程的编写
种植规程是绿色食品申报中审查的核心部分,规程中反映了作物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的使用情况,我们往往结合表二“农药及肥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现对编制绿色食品种植规程提几点要求:
a、应根据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的特点,因地制宜编制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种植规程。
b、规程的编制应体现绿色食品生产的特点。病虫草害的防治应以生物、物理、机械防治为主,施肥应以有机肥为基础,以维持或增加土壤肥力为核心。
c、规程编制的内容应包括:立地条件(环境质量、肥力水平等)、品种与茬口、育苗与移栽、种植密度、田间管理(包括肥、水等)、病虫草鼠害的防治、收获等。
d、对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应根据近三年的植保概况制定较全面的防治措施,表二的内容在规程中应全部体现。
e、规程中农药的使用应包括农药名称、剂型规格、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全年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等内容。
f、正式打印文本,并加盖种植单位或技术推广单位公章。
2、加工规程的编写
绿色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工艺流程
(2)、对原、辅料的要求
原、辅料来源;原、辅料进厂验收(感光指标、理化指标);进厂后的储存;预处理等。
(3)、生产工艺
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将加工的每一环节用简要的文字表述出来。其中有关温度、浓度、杀菌的方法、添加剂的使用等应详细说明。
(4)、主要设备及清洗
(5)、成品检验制度
(6)、储藏(储藏的方法、地点等)
七、申报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
环境质量是影响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最基础的因素之一。而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必须取得代表环境质量的各种数据,即各种污染因素在一定范围内的时、空分布。环境监测是用科学方法监视和检测代表环境质量及发展变化趋势的各种数据的全过程。因此,环境监测及现状评价报告是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1、申报产品产地环境监测
产地是指申报产品或产品主原料的生长地。申报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主要监测申报产品或产品主原料产地土壤、大气和水三个环境因子。监测工作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是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备案的)承担。监测非用由环境监测单位收取。
2、 有关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的几点规定
(1)、监测时间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时间要求安排在生物生长期。
(2)、布点数
布点数原则上按《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纲要》的有关规定执行,强调现场调查研究(必须出具环境监测单位的调查研究报告),坚持优化布点。
(3)、特殊产品监测
依据产品工艺特点,某些环境因子(土壤、大气、水)可以不进行监测(须事先报中心批准)。根据几年来的监测实践经验及产品的特点,对以下几种产品的环境监测做如下规定:矿泉水环境监测只要求对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土壤、大气不必监测。深海产品只要求对加工水进行监测。野生产品的环境监测可以适当少布点。深山野生产品及深山蜂产品,水质及大气不要求监测。蘑菇等特殊产品监测要依据具体原料来源情况,经监测单位与中心商量后再确定。
(4)、续报产品环境监测
在第一个使用周期有效期满前提出续报的产品,如申报规模没变,可以不做环境监测。该产品在第二个使用周期满前仍继续申报时,须做环境监测,但经监测单位和省绿办考察后,如果没有新的污染源,可以适当少布点。自第三个使用周期起,环境监测的有效期为六年。
(5)、仲裁
如果企业在申报时,认为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结果有疑问,经企业与监测单位协商后,可以请求中心仲裁。
(6)、任务书
各绿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申报产品的环境监测实行统一编号,对监测单位下发委托任务书。监测单位只有接到当地省绿办的委托任务书后,才能进行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中要求附报绿办委托任务书的复印件。
(7)、出具报告时间
监测单位自接到省绿办的委托任务书后,须于45天内出具环境监测及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
八、抽样、产品检测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合材料格,将书面通知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接到中心的抽样单后,将委派2名或2名以上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报企业进行抽样。抽样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当事人共同执行。抽取样品4公斤,并于样品包装物上贴好封条,并由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抽样后,申报企业带上检测费、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绿色食品抽样单、抽检样品送至绿色食品定点食品监测中心(见本章附件3 绿色食品定点食品监测机构名单)。绿色食品定点监测中心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检测申报产品。监测中心应于收到样品三周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结果直接寄至中心标志管理处,不得直接交予企业。对于违反程序,无抽样单的产品,监测中心应不予检测,否则,检测结果一律视为无效。
九、编号、颁发证书
终审合格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书面通知企业前往中心办理领证手续。三个月内未前往中心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时,需同时办理如下手续:1、交纳标志服务费,原则上每个产品1万元(系列产品优惠);2、送审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设计样图;3、如不是法人代表本人来办理,需出示法人代表的委托书;4、订制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5、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对履行了上述手续的产品实行统一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使用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绿色食品使用证书样式见绿色食品标志申报文档)。编号形式如下:
LB
-----
XX
-----
XX
XX
XX
XXX
X
标志
代码
 
产品
分类
 
批准
年度
国别
地区
产品
序号
产品
分级
编号所示的产品分类和全国行政区代号参见绿色食品标志申报文档
 
 
编号所示的产品分类
一、农业产品
01、粮食作物        02、油料作物
03、糖料作物        04、蔬菜
05、食用菌及山菜    06、杂类农产品
二、林产品
07、果类            08、林产饮料品
09、林产调味品
三、畜产品
10、人工饲养动物    11、肉类
12、人工饲养动物下水及副产品
四、渔业产品
13、海水、淡水养殖动、植物苗(种)类
14、海水动物产品  15、海水植物产品
16、淡水动物产品  17、水生动物冷冻品
五、加工食品
18、粮食加工品      19、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
20、肉加工品        21、蛋制品
22、水产加工品      23、糖
24、加工糖          25、糖果
26、蜜饯果脯        27、糕点
28、饼干            29、方便主食品
30、乳制品          31、消毒液体奶
32、酸奶            33、乳饮料
34、代乳品          35、罐头
36、调味品          37、加工盐
38、其它加工食品
六、饮料
39、酒类            40、非酒精饮料
41、冷冻饮品        42、茶叶
43、咖啡            44、可可
45、其它饮料
七、饲料
46、配合饲料        47、混合饲料
48、浓缩饲料        49、蛋白质饲料
50、矿物质饲料      51、含钙磷饲料
52、预混合饲料      53、其它饲料
 
全国行政区代号
行政区
代号
行政区
代号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01
02
03
04
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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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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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19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呼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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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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